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从离婚或生效审判之日起计算。若子女未满两岁,父母可以就生活费用作出另行约定;如果子女已经两岁但不足六岁,并且父母中一方由于其他子女教育抚养费用过重或生活确有困难的,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支付期限至子女六岁。通常情况下,子女抚养费支付到子女达到十八周岁为止。但在特殊情况下,如子女因故无法自给自足,父母仍需继续负担抚养费。此外,如果父母中一方生活困难,或有其他子女需要抚养,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支付责任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66条: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自离婚或者生效裁判之日起计算。未满两岁的子女,父母可以就生活费用作出另行约定。已满两岁未满六岁的子女,父母中一方由于其他子女教育抚养费用过重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支付期限至子女六岁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67条:子女抚养费由子女成年后仍然无能力自给自足,继续支付;子女身故,不再支付。父母中一方生活困难或者有其他子女需要抚养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子女抚养费的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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